随着元宵节的临近,一些人又有了燃放孔明灯的冲动。
很所人都放过,放飞之前还会在孔明灯上写下一些愿望祝福之类的话,星星点点的孔明灯漫天飞舞,浪漫又有气氛。 “孔明灯”又名“许愿灯”,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℃,升空可至千米以上,一旦风力、风向不稳,极容易引发火灾事故。
为提醒广大同事遵纪守法,避免燃放孔明灯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无妄之灾,现将相关法律依据整理如下:
一、违反规定,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“孔明灯”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三条第(二)项的规定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。
二、违反规定,燃放“孔明灯”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(二)项的规定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在公共场所燃放“孔明灯”不听劝阻,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三、在非特定地区燃放“孔明灯”不服从管理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四、燃放“孔明灯”引发治安案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。燃放“孔明灯”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违法燃放“孔明灯”, 一律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。对于销售“孔明灯”的摊点及流动贩卖“孔明灯”的人员,由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,公安机关予以配合。
春节、元宵节期间历来为孔明灯销售、燃放重要节点,对此,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围绕公园、广场等孔明灯贩卖、燃放多发区域和路段,组织开展孔明灯整治工作,及时制止贩卖、燃放孔明灯行为,坚决防止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的火灾等安全事故。
请大家也一起加入我们的队伍,一起向孔明灯说“不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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